她进一步解释说,她的解释是:“80后式离婚”多是情绪化离婚,是夫妻双方都过分注重自我感受而忽视对方感受,这也是独生子女一代自律性差的体现,同时还是婚姻耐受力差的体现。仔细研读新的婚姻法,其实它是“史上最青春版的婚姻法规”,它更适合用来解决和处理80后乃至日后的90后的闪婚闪离问题。这套法规用来解决目前年轻夫妻的冲动性结婚离婚问题是可以的,因为这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购房者一方的经济利益。毕竟这一代人最大的婚姻财产是婚房,而这套婚房的出资人绝大多数是某一方的父母。父母可以为子女婚姻买单,但父母不该还为子女短暂的婚姻闹剧买单。这是必然的。但是,对一个女人而言,35岁之前和35岁之后,离婚的心态、原因等等所有方面都肯定是有极大不同的,如果片面的使用一刀切式离婚政策,那对35岁之后的女性是显失公平的。这条法规只能约束一种人:奔着房子的目的结婚的人。像现如今流行的婚姻拜金现象,也许会因为这条法规而偃旗息鼓。可能会促使女性用更加理性和积极的态度去择偶。但实际上这部分人只占一个极少数。更多的人还是希望结婚后能够共同度过一生。
苏芩认为,从现实来看,如果真想制定出一套适合各个年龄层面人群的婚姻法规,那么婚姻法不应该只是单一版本,应该设立更多版本,根据夫妻双方的婚龄、年龄,适用不同的版本的离婚政策。离婚时,不仅仅应该参照婚龄,同时也应该把双方年龄作为重要的参照标准,尤其是女性一方的年龄和有无生育都该纳入其中。如果是因男方的原因造成婚姻破裂,女性处在不同年龄阶段,要获得不等数额的赔偿。同时,婚姻法规应该设立“青春损失赔偿”,因某一方的过错而造成了离婚的,应该根据结婚年限的不同,给与对方不等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,也算是对对方青春损失弥补。